山海關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山海關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暫行)》的通知

來源:司法局    錄入日期:2023-04-24    點擊量:98

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山海關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海關區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山海關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河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河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秦皇島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定》及秦皇島市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類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 我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決定、公布、備案、清理、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的制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下列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區政府及其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區政府各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為完成某項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以及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區政府辦、各鎮街及區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負責區政府、本鎮街和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以及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的法制機構(法制工作人員)負責本鎮街、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和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審工作。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

(二)體現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五)精簡、效能、規范、公開。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設定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事項;

(二)設定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事項;

(三)減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事項;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其中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主要實施的政府部門負責起草。 

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吸收法律顧問、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專家的意見。相關單位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存有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報區政府協調或者裁定。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必要時,可以召開論證會,可以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其負責機構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制定機關不得集體討論。

第十二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后,起草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加蓋本單位公章后報送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據、擬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征求意見的匯總、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

(四)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佐證材料;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召開聽證會征求意見或廣泛征求意見的,報送聽證筆錄及意見匯總等相關資料;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需要報送企業、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聽證會注意事項見附件1);

(六)涉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組織有關專家咨詢論證的,報送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及相關資料(專家論證注意事項見附件2);

(七)涉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風險評估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需提供公平性競爭審查相關資料;

(九)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初審意見(初審意見表式樣見附件4);

(十)起草單位法律顧問意見(法律顧問意見書需法律顧問本人簽字并加蓋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公章);

(十一)起草單位的集體討論相關資料(集體討論意見表式樣見附件5);

(十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區司法局對起草單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起草單位補充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的,起草單位應當按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需要補充征求其他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在3個工作日內向區司法局反饋意見。

第十四條 區司法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三)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是否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時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起草單位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審查的,審查期限重新計算。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論證、實地調研等方式進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六條 區司法局完成對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對規范性文件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內容合法的意見;

(二)對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見;

(三)對規范性文件制定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相關部門對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且經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暫緩制定的意見;

(四)對違反第八條規定的,提出取消相關內容的意見;

(五)對語言不規范、存有法律常識性錯誤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收到區司法局的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

起草單位對區司法局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商意見。協商不成的,報區政府裁決。

第十八條 區司法局對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參照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予回復。

第十九條 通過合法性審查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草案提交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提請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如實列明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通過集體討論決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簡化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機構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印發,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專業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還應當公布相關解讀材料。

未經登記、編號、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

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不標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內容,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

第二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由制定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報送市政府、區人大常委會備案,通過網上報備系統或紙質報備;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區政府備案,經送區司法局。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區政府,并報送區司法局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報送備案。主要實施部門也可報送備案,并在備注內標明牽頭部門。

第二十六條 每年1月31日前,區政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及發文目錄報送區人大常委會備查。

區司法局應當在每年7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向負責備案審查的市司法局報告本年度開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及審查監督情況,并附已經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區司法局應當定期在政府網站或者當地新聞媒體上公布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應當對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

區司法局可以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審查和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有違法內容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建議。制定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書面答復。對答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屬于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屬于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區司法局提出。區司法局應當在接到復查申請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實施后,實施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需要做出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制定機關。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由制定機關組織評估,由實施部門依據評估結果提出廢止、修改和繼續實施的意見,經區司法局審核后,報區政府決定。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公布規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的;

(四)拖延執行或者拒不執行負責備案審查的區司法局出具的備案審查意見的;

(五)未按照規定答復書面審查建議的。

第三十二條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附件:1.《規范性文件聽證注意事項》

2.《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注意事項》

3.《規范性文件風險評估注意事項》

4.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法制科室審核意見表

5.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集體討論審核意見表


附件1


規范性文件聽證注意事項


為確保民主決策,保障公眾參政議政,在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履行好聽證程序,在召開聽證會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召開聽證會的情形: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含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的規范性文件在起草和審查階段,對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的主要形式是召開聽證會。

二、起草或者審查規范性文件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在7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議題和內容,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聽證參加人。聽證會由起草部門指定專人主持(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聽證會基本要求:(一)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聽證會公開進行;(二)聽證代表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凡涉及的領域和方面應當至少有一名代表參加;(三)聽證參加人包括擬聽證事項經辦人員、聽證會代表、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四)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主管部門指定。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但須是聽證機構或者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人。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擬聽證事項的具體經辦人員,不得作為聽證員和記錄員,但可以由經辦機構辦理聽證事務的除外。(五)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六)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四、聽證會召開的程序:(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二)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三)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四)最后陳述;(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五、聽證會應當記錄的內容: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一)聽證事項名稱;(二)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四)聽證的時間、地點;(五)聽證公開情況;(六)擬聽證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七)當事人或者聽證會代表的觀點、理由和依據;(八)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六、聽證會提出的意見處理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載明。

七、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分歧解決方式:相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區政府協調或者裁定。區司法局對起草部門提交的載有聽證會相關情況的材料應當依法認真審查,對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規范性文件向區政府提出不制定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和建議。


附件2


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注意事項


為規范政府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水平,減少決策風險,避免決策失誤,規范性文件專家論證注意以下事項:

一、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的情形:(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二)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三)擬設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四)起草部門或者區司法局認為確有必要的。

二、召開專家論證的形式:專家論證的主要形式是召開論證會,必要時也可以通過書面信函等形式進行論證。論證會由起草部門組織,公開舉行。

三、參加專家論證會的人員范圍:論證會參加人員依據需要論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確定,由相關專家、社會相關人士代表組成。參加人員比例應當合理,要兼顧各相關方面。主持人一般由起草部門的指定專人擔任。

四、舉辦論證會的時間、地點、人員更換的要求:舉行論證會之前,應將論證會的時間、地點、論證會的主要內容等至少3日前通知論證會參加人,原定參加人因故不能參加的,要及時更換。

五、論證會進行中的注意事項:論證會參加人應當圍繞論證的內容陳述自己的觀點意見,并可要求起草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解答。論證會參加人的發言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確需延長發言時間的,應當經論證主持人同意。論證會參加人對解答人的發言有不同意見的,經論證主持人同意,可以進行質疑和辯論。論證會參加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詳盡發表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起草部門。論證會上的發言,由起草部門進行記錄、整理。論證會結束后由起草部門寫出書面論證報告。

六、專家論證意見的處理方式:起草部門依據論證情況,研究確定規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制定。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或者政府決定制定的,需要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區政府批準。



附件3


規范性文件社會風險評估注意事項


為預防和控制重大事項實施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規范性文件社會風險評估需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當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情形: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調整、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公共利益或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起草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涉及專業性較強的評估事項,起草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二、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的程序:(一)廣泛公示;(二)收集民意;(三)預測化解風險;(四)專家論證;(五)作出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加蓋公章。

三、起草部門報送社會風險評估材料要求:起草部門要對文件規定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評估,并在報送審查時提供可能涉及社會穩定風險的評估報告。向區司法局報送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說明評估結果采納的情況。

四、對報送的社會風險評估材料審查要求:區司法局對部門報送的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風險評估報告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起草部門補充、修改,必要時重新進行評估。

五、涉及應當開展社會風險評估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后方可發布。


附件4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法制科室審核意見表


報送科室

 

報送時間

 

文件名稱

 

審 核 意 見

 

法制科室審核同志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法制機構主管領導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5


            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集體討論審核意見表


議題名稱

 

時間

 

地點

 

記錄人

 

審 核 意 見

 

參會人

本人簽字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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